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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1-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加班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班管理原则

(一)为保护教职工身心健康,一般从严控制加班。各部门应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

(二)岗位职责范围外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必须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可以申请加班。

(三)严控加班人数,严格实行先审批再加班程序,加强加班监管。

第二章  加班范围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加班处理。

(一)为完成上级布置的某项临时任务,因时间紧迫必须加班完成的;

(二)为处理突发性事件(学生紧急事件、学院教学设施、公共生活设施发生故障等),必须利用非工作时间完成的;

(三)虽属岗位职责范围,但因周期性工作量大的工作,短期内必须利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

(四)学院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必须在节假日完成的;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加班范围:

(一) 教师按规定完成已纳入课时计算的各项工作以及各环节的工作,如备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

(二) 教职工在工作日晚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参加培训学习、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训及全院性会议的。

(三) 寒暑假期间经院长批准到校工作,另行领取适当补贴的。

(四)已享受值班津贴的各类值班。

(五)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已发放劳务报酬的各类工作。

第三章  加班时间计算及报酬

第五条   加班时间可累计计算,加班4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8小时,计加班1天。

第六条   加班费计发标准为每人200/天。

第四章  相关程序

第七条  各系部处室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加班时,必须事前填写《新浦金350vip加班审批表》,注明加班事项、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加班人数等,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如事先来不及申请而必须安排人员加班完成突发性任务的,应在事后3天内补填《新浦金350vip加班审批表》。

第九条  加班费每月结算一次,各系部处室制作加班费汇总明细表,附《新浦金350vip加班审批表》等材料,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产生的加班费用交院人事处汇总,待院长审定后,当月交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核查

第十条  加班的核查、监督工作由院党政办和人事处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各系部处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加班监督和核查,对加班工作从严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对部门负责人和行为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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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