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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进修文件

高职骨干教师国培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1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师厅[20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有关单位:

  为保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特制定《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2.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3.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516

附件3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深化校企合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为着力点,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学校三级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体系,提高高职教师培训质量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项目包括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国家级培训包括国内培训、国外培训和企业顶岗培训。2011-2015年,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2.5万名高职教师参加国内培训,选派2500名高职教师参加国外培训,组织2.5万名高职教师到企业顶岗培训。省级培训由各省(区、市)负责,2011-2015年共培训高职教师15万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教师,原则上应是高等职业学校的在职专业课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

  第六条 省级培训以高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和实习实训指导课教师为主,兼顾公共基础课教师。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国家级培训根据培训性质确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具体如下:

  国内培训——培训期4周(160学时),以集中培训、企业实践、小组研讨等为主要组织形式,主要学习专业领域新理论、前沿技术和关键技能。

  国外培训——培训期4周(160学时),主要学习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先进教育技术和课程开发手段。

  企业顶岗培训——培训期8周(320学时),重点熟悉相关行业企业先进技术、生产工艺与流程、管理制度与文化、岗位规范、用人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需要,围绕重点专业、紧缺专业、特色专业建设要求,结合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参照国家级培训有关要求自行确定。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九条 国内培训原则上由国家级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高职师资区域性培训基地、本科高校、有关行业部门和大中型企业承担;国外培训由具备国内培训资格的组织单位和具备合法运营资质、国际声誉较好的国外培训机构共同承担;企业顶岗培训由全国性行业部门或在技术、规模等方面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承担。

  国家级培训任务采取机构申报、地方审核推荐、专家评议、教育部审定的方式确定,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国性行业可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报。公布确定的培训项目需在公布后的1年时间内完成。没有按时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培训任务。

  第十条 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择优遴选确定,以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行业部门和大中型企业承担。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培训,认真编制和执行培训计划,不得删减培训环节,不得压缩学时和天数。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存学员学籍档案、考核资料以及培训成果等。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学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为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做好后勤服务,为学员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及时收集、分析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方案。加强对已结业学员教学的跟踪调查和咨询指导。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学员要按照培训通知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向培训机构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5天。延期报到超过5天或无故逾期2天未报到的,取消培训资格,并由培训机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考勤制度。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活动须书面请假。累计请假超过5个教学日或无故旷课2次以上者,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网上管理。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1个月通过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平台(以下简称教师发展平台,http://guopei.hvett.com.cn/)发布培训通知,结业前1周内组织学员在教师发展平台进行网上评价,培训结束后2周内在网上提交学员成绩单、培训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外培训学员行前应参加国内适应性培训。出国前1个月内完成电子注册,回国前1周内在网上提交培训成果和网上评价。进修期间,不得中途或提前回国。因特殊原因确需回国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书面证明。中途或提前回国超过10天的,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七章 考核结业

  第十八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考核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员出勤、作业、平时表现和学习态度等日常情况;培训课程成绩和企业出具的实践鉴定;培训成果(包括4学时以上的教学设计并进行说课、3000字以上的专业教学研究论文、3000字以上的企业实践报告等)。

  第十九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学员要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培训计划。通过考核的学员由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和财政部统一编号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参加国外培训学员的考核与结业由国外培训机构与国内培训组织机构共同实施。双方机构应协商合作,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学员学习轨迹、培训效果等在平台上进行全程记录。通过考核的学员,由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实施原则、范围、标准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国家级培训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完善国家级培训项目网络管理平台,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国家级培训项目动态调控机制,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对评议不合格或学员综合评价较差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取消其2年的培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整体安排和要求,制定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与教学能力提高规划,统筹规划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规划实施省级培训,加强过程管理,完成项目年度培训任务,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积极组织和推荐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设计、申报国家级培训项目。

  第二十四条 非国家示范(骨干)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农林牧地矿水等艰苦行业专业、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专业、区域重点发展产业对接专业的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国家示范(骨干)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应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积极申报培训项目,承担国家级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的机构,须按照培训方案,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地、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项目的实施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师资工作、服务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高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培训经费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高等职业学校和教师个人负担。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国内培训0.5万元/人•次,国外培训3万元/人•次,企业顶岗培训1万元/人•次。

  财政部和教育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人均补助标准,核定下达各省(区、市)国家级培训补助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培训经费拨付到高等职业学校,由教师参加培训时缴至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省级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和教育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师资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设立项目监督电话(010-58581595)、监督信箱(jspxlm@126.com ),接受学员对培训违规情况的反映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按照教职成〔201114号文件规定的省级培训任务,制订本地区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方案,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